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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红、李志艳等与赵太海、牛纪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牛纪文驾驶鲁Q×××××号客车与原告的亲属李廷玉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廷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牛纪文驾驶鲁Q×××××号客车与原告的亲属李廷玉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廷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责任认定,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该事故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鲁Q×××××号客车在临沂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被告临沂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被告牛纪文承担90%;由于牛纪文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侵害的且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应当与被告赵太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临沂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被告赵太海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李廷玉生前虽是农民身份,但系安丘市亿兴建筑机械厂职工,因此,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标准计算;被告临沂保险公司虽对原告提供的受害人在安丘市亿兴建筑机械厂工作的证明以无法证实死者生前与该公司存在用工关系为由存在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被告临沂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李瑞明、张玉英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明、张玉英生有四个子女,但提出李廷起、李廷昌患有××、丧失劳动能力,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被告临沂保险公司对李廷起、李廷昌患有××、丧失劳动能力不予认可,要求鉴定部门出具证明;对此,原告同意被扶养人李瑞明、张玉英按照四个子女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评估费、冷藏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为李廷玉的丧葬事宜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评估费系合理、正当的支出,要求被告赔偿,理由正当;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损失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按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3人7天的标准计算。被告临沂保险公司主张评估费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冷藏费包括在丧葬费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亲属李廷玉死亡,给其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妥。

本院核定原告王桂红、李志艳、李志芳、李怀杰、李瑞明、张玉英因李廷玉死亡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715.36元,丧葬费19057.00元,死亡赔偿金31134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311.2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损700元,评估费1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李瑞明7376.25元、张玉英7376.25元,计360981.11元,由临沂保险公司承担120805元,剩余部分按90%计款216158.50元,由被告牛纪文、赵太海共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桂红、李志艳、李志芳、李怀杰、李瑞明、张玉英损失120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赵太海、牛纪文赔偿原告王桂红、李志艳、李志芳、李怀杰、李瑞明、张玉英损失21615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赵太海、牛纪文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3元,由原告王桂红、李志艳、李志芳、李怀杰、李瑞明、张玉英承担2004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2716元,被告赵太海承担4323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赵太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视为放弃上诉,一律不按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彩莲

审 判 员  王培林

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泉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