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环、徐孙氏、郑玉美、徐德忠、徐二卫因徐启祥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徐环、徐孙氏、郑玉美、徐德忠、徐二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视为放弃上诉,一律不按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培林 审 判 员 徐彩莲 人民陪审员 罗克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