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张某、张甲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何某、马某、冯某、庞某、袁某、何甲、何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爆炸物品运输证、勘验笔录、销货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何某、马某、冯某、庞某、袁某、何甲、何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爆炸物品运输证、勘验笔录、销货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同时查明:三被告人到案情况。被告人张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经查确实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人周某、何丙、王某、陈某、何戊、王甲、郭某等人的证言及到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甲非法运输引火线内含烟火药3009395.852克,被告人张某非法运输引火线内含烟火药3733976.492克,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经查确实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分主从犯。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引火线不属爆炸物,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之所以无证运输,是由于地方垄断而致,但并未提供三人曾主动办证的相关证据,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杨某、张甲的辩护人辩称二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是传唤到案属自首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鉴于交易双方均系合法的生产企业,也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甲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素琼

人民陪审员  谢国海

人民陪审员  鲜述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红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