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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炳河与赵智龙、刘炳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上诉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上诉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上诉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振福

审 判 员  于守亮

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文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