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3991.5元、停尸费670元、丧葬费19546.5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90.88元、死亡赔偿金34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64948.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兰梓赔偿五原告其余损失尸检费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五原告负担108元,被告张兰梓负担1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