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商初字第895号 原告刘焕才,农民。 被告孙垂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才与被告孙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焕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保全费158元,共计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守亮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