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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才与孙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商初字第895号 原告刘焕才,农民。 被告孙垂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才与被告孙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商初字第895号

原告刘焕才,农民。

被告孙垂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才与被告孙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焕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保全费158元,共计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守亮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