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顺廷医疗费7664.5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12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交通费200元,以及车辆损失600元,以上共计1500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刘顺廷赔偿被告牟桂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刘顺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