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115号 原告祁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115号

原告祁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月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