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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巴木拉为与被告包福玉、白音德力格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上投保车辆(车牌号:蒙G-EZ520)、投保人(白音德力格尔)、险种(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清楚、明确,且原告包巴木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上投保车辆(车牌号:蒙G-EZ520)、投保人(白音德力格尔)、险种(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清楚、明确,且原告包巴木拉、被告包福玉、被告白音德力格尔质证均无异议,能证明被告白音德力格尔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的投保险种及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包福玉、白音德力格尔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相撞,致原告包巴木拉(被告包福玉所驾驶车辆内乘坐人)、被告包福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包福玉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白音德力格尔负次要责任。被告白音德力格尔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原告包巴木拉要求被告包福玉、白音德力格尔连带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无法律依据,应依据各自责任予以赔偿;被告白音德力格尔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则对被告白音德力格尔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解,鉴定费、诉讼费非其赔偿范围,但无证据证明,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包巴木拉医疗费8678.70元{81495.46元(80895.46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600元〈伙食补助费〉)/93902.61元(81495.46元+12407.15元(包福玉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上各项费用总和)×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包巴木拉伤残赔偿金64083.44元{170880.60元(伤残赔偿金152982元〈25497元×20年×30%〉+误工费7380元〈82元×90日〉+护理费1518.60元〈101.24元×15日〉+精神抚慰金9000元)/293318.60元(170880.60元+122438元〈包福玉的伤残赔偿限额项上各项费用总和〉)×110000元};

三、被告包福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原告包巴木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6345.74元{180493.92元(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之和72816.76元〈81495.46元-8678.7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各项赔偿费之和106797.16元〈170880.60-64083.44〉+鉴定费880元)×70%};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包巴木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4148.18元{180493.92元(72816.76元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之和〈81495.46元-8678.7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各项赔偿费之和106797.16元〈170880.60-64083.44〉+鉴定费880元)×30%};

五、原告包巴木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9元,由被告包福玉负担254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2555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屹

审 判 员  张国福

人民陪审员  高凌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