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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凤祥为与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关凤祥,男,1950年7月20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桂玲,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吉罡,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第三人王大明,男,出生年月不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关凤祥,男,1950年7月20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桂玲,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吉罡,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第三人大明,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凤祥为与被告白吉罡、第三人大明农村土地承包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凤祥已死亡,原告关凤祥的委托代理人胡桂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凤祥委托代理人胡桂玲的申请符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凤祥撤回对被告白吉罡、第三人王大明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凤祥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