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15号 原告文岗,男,生于1972年9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蒲跃旭,女,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斌,男,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万俊,男,生于1948年12月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易明元,男,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岗、蒲跃旭与被告张斌、张万俊、易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文岗、蒲跃旭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对对被告易明元在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工程×期中分得的×楼×号门市共计九间予以了查封,二原告提供了蒲跃均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文岗、蒲跃旭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蒲跃均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