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08号 原告张自生,男,生于1969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秦通富,男,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唐永红,女,生于1964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彭期国,男,生于1956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蒲仁昌,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生与被告秦通富、唐永红、彭期国、蒲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生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秦通富、唐永红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路×号×5幢,被告彭期国所有的位于南充市××街×号×幢×单元×层×号,被告蒲仁昌与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市场×期工程标准商铺×区×幢×、×号×至×层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6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秦通富、唐永红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号×幢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彭期国所有的位于南充市××街×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谢明社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市场×期工程标准商铺×区×幢×、×号×至×层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金额以26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