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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蒙与孟红超、滑县公安局、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王巧蒙,女,1987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守定,男,1964年8月9日生,系原告王巧蒙之父。 被告孟红超,男,1973年11月13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王巧蒙,女,1987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守定,男,1964年8月9日生,系原告王巧蒙之父。

被告孟红超,男,1973年11月13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冠勇,系该单位法制室民警。

被告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负责人:袁高,职务: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蒙诉被告孟红超、滑县公安局、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巧蒙负担。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