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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映奎与库车县绿源燃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绿源燃气与原告杜映奎签订的《设点经营协议书》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绿源燃气与原告杜映奎签订的《设点经营协议书》内容上具备劳动合同一般要件,应当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押金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773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2730元收条包含在5000元押金收据中,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被告亦提出了时效抗辩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绿源公司第三销售部于2010年9月19日依法注销登记,致原告杜映奎与被告签订《设点经营协议书》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协议已无法履行。此后,原、被告亦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19日至2014年3月期间,原告虽然仍在销售由被告充装的液化气,但其均系以个人名义对外销售,且其工作不受被告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原告销售液化气的收入为购气、销气的差价部分,期间不需被告向其发放工资;被告庭审中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中亦无原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告销售液化气的行为不具备与被告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补缴2008年至2014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发放停气期间基本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库车县绿源燃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映奎返还押金7730元;

二、驳回原告杜映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杜映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昝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