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郭永学、王剑乐做出的《长岳价认鉴字(2015)第58号价格证明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经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837元,其中黑色OPPO手机1台,价值1274元,白色中兴手机1台,价值1388元,TOOKY手机1台,价值968元,老人手机1台,价值207元。 1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钟亚锋的经过及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亚峰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亚锋因被当场抓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亚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亚峰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钟亚峰所提其被追赶过程中只是顺手拿到的砖头,不是故意的,并非要威胁追赶的人;没有偷被害人张某的老人手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钟亚峰为抗拒抓捕,以砖头相威胁及窃取被害人张某老人手机的事实,有被告人钟亚锋在侦查阶段多次连续稳定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方某、张某的陈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钟亚峰所提其没有拿钢筋威胁追赶他的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亚锋在侦查阶段的所有供述均称其没有手持钢筋威胁他人,而是受到追赶的人殴打时抓住了打其的钢筋,与本案被害人对该细节的陈述存在矛盾,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被告人的供述予以采信。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亚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桑跃彩 人民陪审员 王益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园园 附本案适用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