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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越强诉贺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8号 原告熊越强,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贺开菊,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越强诉被告贺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8号

原告熊越强,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贺开菊,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越强诉被告贺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越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贺开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越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贺开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