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60号 原告邓培富,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何莘,男,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谢婷,女,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培富诉被告何莘、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培富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莘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原告邓培富提供了其所有的川X×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培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莘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