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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自力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31号 申请执行人黄自力。 被执行人熊以钟。 被执行人杨常飞。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坪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831号

申请执行人黄自力

执行人熊以钟。

被执行人杨常飞。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坪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熊以钟、杨常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以钟、杨常飞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以钟、杨常飞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以钟、杨常飞的银行存款4361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36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