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6号 原告蒲玉婷,女,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梅鑫,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谯迎春,女,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玉婷与被告梅鑫、谯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玉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严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2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