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9号 原告谢原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广汇行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南新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告邓绍均,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0日,住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原辉诉被告广安广汇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邓绍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原辉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安广汇行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和被告邓绍均的银行账号(户名:邓绍均,账号: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行;户名:邓绍均,账号: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行;户名:邓绍均,账号: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行)予以冻结。原告谢原辉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原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广安广汇行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被告邓绍均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55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