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证人向某某、张某某、吴某、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至26日,二马村的妇女到两河口孜汇公司项目部阻工、打砸和要求在工地上务工。26日早上,二马村妇女与派出所的警官发生了抓扯。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二马村的妇女就对罗某某和边耳乡政府的干部说党岭村的村民下来打她们来了,罗某某和乡政府干部就出去把党岭村的村民全部劝返回去了。没过多久,二马村的小伙子些全部来了,来了后就往边耳乡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和车子那里砸石头,当时石头满天飞,边耳乡政府的人和派出所的人就往党岭沟里面跑,二马村的小伙子就捡起石头追到党岭沟里面去了。二马村的人拿有藏刀和砍柴用的砍刀。二马村的村主任和村支书代表村民向公司道歉,并表示对损坏的东西进行赔偿,公司出具谅解书谅解了二马村村民的行为。 3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11点左右,赵某某将乡政府的干部送往党岭村方向,去做党岭村村民的工作。到两河口时,二马村和党岭村的村民已经发生冲突了,好像还有人受伤,警察叫赵某某帮忙送伤者到边耳乡卫生院去。到二马村路口时,车上的妇女说他们的小伙子来了,叫其停车,赵某某刚把车停下来,就有几个小伙子用拳头打赵某某,坐车的妇女就说打错人了不要打了。赵某某开车准备往乡政府走时发现车子的挡风玻璃被打烂了,将车开到乡政府后发现车子的引擎盖上有两个刀口。 33.被告人拉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4月26日12点左右,拉龙某某听说二马村的妇女被党岭娃打了后,就骑摩托车朝联合沟赶,到了布沟雀(地名),其看见早上来接二马村妇女的工地上的皮卡车停在那里,这时二马村的男村民就把摩托车停下来用石头砸那个皮卡车。之后,二马村的男村民又朝二马村联合沟走,到了那里时,看见党岭娃些都不在,只有乡上的干部在那里,二马村的男村民就都过去找乡干部闹,期间二马村的人用石头把乡上的越野车砸烂了。中午的样子,二马村的男村民看见公安上的车子朝联合沟去了,就骑摩托车到了联合沟,当时拉龙某某没有听公安民警的劝阻,并且由于当时情绪激动还闹得特别厉害。 34.被告人来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来车某某听说二马村的妇女被党岭村的人打了后,就骑摩托车跟着村上的人一起朝两河口去了,到了八哥桥(地名),来车某某看见一辆黑色的皮卡车停在路上,车旁有二马村的妇女,就把刀子抽出来,站在驾驶员身旁,反握刀把朝皮卡车引擎盖捅了两三刀。到了两河口,来车某某看见很多人在朝河对岸打石头,见村上的妇女被打了,其就随其他村民激动起来,想去打党岭娃。 来车某某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想要往桥对门冲,被村上的妇女挡下了。见村上的十多个村民冲过去了,来车某某也跟着冲过去,其在桥头不远处看见有三名警察在挡村民,但村民人多,那三名警察根本就挡不住,村民就继续往党岭村方向走,那三名警察随我们边走边挡并给我们做工作,劝我们不要去找党岭娃,但我们当时没有听。走了一段路,来车某某看见村上的人在前面打砸一辆白色的三菱越野车,也上前去打了一石块,打在副驾驶那边的倒车镜上,把倒车镜打烂了。来车某某在砸的时候不知道是乡政府的车子。在打砸车子时,那三名警察在车子上面往党岭村方向三十多米远的路上劝我们,另外还有四个人也在挡我们的人,警察当时穿的是制服,四个挡我们的人其中有两个平常见过,知道是边耳乡政府的干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龙某某、来车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拉龙某某辩解称其行为不是针对乡政府干部和派出所警察,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二马村积极赔偿受损的边耳乡人民政府公务车的修理费用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拉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来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格绒初 审 判 员 曾关凤 人民陪审员 王 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猛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