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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37号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兵。 被申请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负责人:田广伟。 被申请人:保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37号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兵。

被申请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负责人:田广伟。

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克。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树兵名下皖F*****号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