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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强诉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89号 原告陈守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周云霞,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89号

原告陈守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周云霞,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张敏,女,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强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在××公司的100%股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奔驰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陈守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的奔驰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