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7号 申请人陈光辉,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广安区。 被申请人张海军,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杜彩琼,女,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陈光辉因与被申请人张海军、杜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彩琼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大厦×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杜彩琼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大厦×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