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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家勇与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曾家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曾家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新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扎西,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格茸,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藏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家勇与被告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家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家勇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