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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540号 原告李欢欢 委托代理人张磊 被告邵阳阳 委托代理人王志新 原告李欢欢与被告邵阳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张琦组成合议庭,公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540号

原告李欢欢

委托代理人张磊

被告邵阳阳

委托代理人王志新

原告李欢欢与被告邵阳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张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阳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欢欢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加之被告家人不断干涉双方的夫妻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2013年4月被告因工伤住院,尽管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仍尽心尽力照顾被告直至被告出院,但对于原告的付出,被告及其父母并不感激,多次对原告进行辱骂。2013年10月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家人的行为离开被告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邵阳阳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被告现身体残疾,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扶持义务,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4月13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其左腿截肢。后因与被告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10月离家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历经一年之久,婚姻基础较好。被告受伤及其康复期间,原告一直陪在被告身边,对其悉心照顾,双方还是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从正常人到残疾人,无论原、被告或者及其家人都有一个接受及适应的过程,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的生活中如原告在对被告多加照顾、多加体贴,被告对原告多些体谅、多些宽容,双方依然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欢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爱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