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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7、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检查笔录。用以证实,2014年7月23日23时许,警察在V999包间内发现有人利用飞镖赌博,现场共有29人,其中赌博人员6人,服务人员9人及收银人员5人(即本案五名被告人),其他闲散人员9人。

7、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检查笔录。用以证实,2014年7月23日23时许,警察在V999包间内发现有人利用飞镖赌博,现场共有29人,其中赌博人员6人,服务人员9人及收银人员5人(即本案五名被告人),其他闲散人员9人。在吧台抽屉内发现现金95500元,1张1万元和1张4万元的中国银联POS签购单,在范寿军的挎包内发现现金162600元。随案查获账单65张、赌场用游戏日报表14张。涉案赃款共计258100元已存入财政账户。

被告人范寿军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范寿军对赌场没有投资,也不是股东,其出于上班打工的目的,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赌场中的辅助工作,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较小,系从犯。2、公诉机关指控赌场涉案金额为500余万元的事实不能仅凭范寿军一方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且该金额并没有扣除赌场中的其他收入(如歌厅、酒水等)及相关成本,故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的事实不能成立。3、范寿军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对范寿军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万余元、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赌场盈利500余万元、五名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段中的赌场盈利等情节,认定被告人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系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中各被告人参加犯罪的程度及地位等情节分析,范寿军、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更高、作用更大,故认定范寿军、王某为主犯,但在量刑时应与幕后出资、实施控制赌场经营的在逃人员相区别,对范寿军、王某可酌定从轻处罚。邵某、王某某、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具体量刑时应结合该三名被告人的参与犯罪的时间等情节予以考虑。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五名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五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邵某、王某某、衣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没收。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范寿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纲

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

人民陪审员  刘 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速录书记员    邱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