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袁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袁某仍然坚持其辩解,认为其没有虚构自己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同时认为给张某某的款项中有6000元系向张某某的借款,帮张某某处理了7个违章花费了1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公安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袁某仍然坚持其辩解,认为其没有虚构自己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同时认为给张某某的款项中有6000元系向张某某的借款,帮张某某处理了7个违章花费了1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明确供认其向张某某谎称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做的工作相当于督察,该讯问笔录由袁某签字并捺印确认,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吻合,袁某翻供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本案的言词证据之间并无矛盾之处,内容相互吻合,亦系合法取得,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袁某提出其没有虚构自己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明确供认其向张某某谎称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吴某、邹某某的证言以及袁某与张某某的手机短信记录相互吻合,袁某的该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袁某提出给张某某的款项中有6000元系向张某某的借款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吴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袁某是以帮张某某处理交通违章过年需要疏通关系为由从张某某处拿走了6000元,袁某的行为并非普通的民间借款,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袁某主观上既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无归还的实际行为,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袁某提出其帮张某某处理了7个违章花费了1000余元的辩解,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 晶

人民陪审员 曹 健

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