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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东与陈海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综上,本院确认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周宝东的损失:医疗费3209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11291.8元、残疾赔偿金206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000

综上,本院确认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周宝东的损失:医疗费3209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11291.8元、残疾赔偿金206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1360元,合计268022.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宝东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66662.09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1000元(垫付10000元已扣减)、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85000元,合计196000元;其中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142.44元,向原告周宝东支付188857.56元;由被告陈海军赔偿16963.46元,扣减已支付的16000元,尚需赔偿963.46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户:53×××12;开户名称:周宝东;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户:62×××75。)

二、驳回原告周宝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鉴定费136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周宝东负担625元,由被告陈海军负担2335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

审 判 长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彭 艳

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旖旎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