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右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升热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春艳,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热力费1202.1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阿拉德尔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