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良山与邱新发、普宁杰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2014B第6537号),认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2014B第6537号),认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汕大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4788号},主体合格,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其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某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35280.98元。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能就原告的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辩称的关于医疗费应当剔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不予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8天=3800元。

3.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为900元。

4.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为1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已经通过鉴定确定为18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后续治疗费,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5.残疾赔偿金:11669.3元/年×20年×20%=46677.2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按照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采纳。

6.护理费:47019元/年÷365天/年×(15天×2+45天×1)=9661.44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护理费支出情况,故护理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其他服务业47019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和护理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

7.误工费:24632元/年÷365天/年×183天=12349.74元。原告受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残疾确定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误工时间共183天。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或所从事的行业,可以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上一年度国有职工的平均工资24632元/年计算。

8.交通费:原告陈某某虽然没有提供交通费发票,但考虑原告的亲属住址与原告就医地点有一定的距离,其亲属前往医院处理相关事宜,需要支付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原告陈某某因本事故造成伤残而受到精神创伤,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8000元。

原告陈某某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5669.36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的医疗费35280.98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合计57980.98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的残疾赔偿金46677.2元、护理费9661.44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2349.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77688.38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10000元+77688.38元=87688.3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135669.36元-91993.58元=47980.98元。原告的损失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获得足额赔偿,被告邱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杰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超出本院审理认定的赔偿数额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胜诉、败诉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当事人各应负担的数额,保险公司未理赔成讼。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邱某某、杰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87688.3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47980.98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原告陈某某垫付),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暹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