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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山,男,1986年11月15日生。

原告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君合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凤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君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霞明、被告安阳凤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进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君合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向被告供应各类规格的硅片清洗液。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月29日,被告累计积欠原告货款4800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但被告均未予支付。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阳凤凰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和数额无异议,只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提供的产品也不符合被告实际生产使用的工业技术标准要求,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原告常州君合公司与被告安阳凤凰公司签订份《采购合同》,约定安阳凤凰公司从常州君合公司购买硅片清洗剂10000公斤,价款110000元;同年7月3日,双方签订第二份《采购合同》,被告安阳凤凰公司从原告常州君合公司采购硅片清洗剂20000公斤,价款220000元;同年8月14日,双方签订第三份《采购合同》,被告安阳凤凰公司从原告常州君合公司采购硅片清洗剂15000公斤,价款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常州君合公司按约给被告安阳凤凰公司发送货物硅片清洗剂45000公斤,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价款总计480000元,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被告安阳凤凰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实际生产使用的工业技术标准要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发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欠原告常州君合公司硅片清洗剂款共计48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发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其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原告常州君合公司诉请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支付货款48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阳凤凰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实际生产使用的工业技术标准要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常州君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