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胡维生与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525号 申请人胡维生 被执行人林建军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525号

申请人胡维生

执行人林建军

申请人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4)平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