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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广与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14号 申请人赵建广等33人。 代表人赵建广、任金琐等5人 被执行人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82号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14号

申请人赵建广等33人。

代表人赵建广、任金琐等5人

执行平泉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平执非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中,申请人赵建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