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14号 申请人赵建广等33人。 代表人赵建广、任金琐等5人 法定代表人张荣,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中,申请人赵建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