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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军与吴春龙、张小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974号 申请人林小军,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 被执行人吴春龙,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 被执行人张小静,女,1985年2月24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974号

申请人林小军,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

执行人吴春龙,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

执行人张小静,女,1985年2月24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林小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