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88号 申请人魏国军,男,1968年8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县七家岱乡杜岱营子村19组。 被执行人平泉县兴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军。 委托代理人穆常慧,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平执非裁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非裁字第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蒋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