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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忠红与长沙马语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奕李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33号 申请执行人申忠红,男。 被执行人文奕,女。 被执行人李小光,男。 被执行人长沙马语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33号

申请执行人申忠红,男。

被执行人文奕,女。

被执行人李小光,男。

被执行人长沙马语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9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