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591-1号 申请执行人王芳云,女。 被执行人张国辉,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85309.84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970.65元(以85309.84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18元、执行费740元,共计88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国辉的银行存款884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