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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付祥付月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8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湘伟。 被执行人付祥,男。 被执行人付月平,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8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博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湘伟。

被执行人付祥,男。

被执行人付月平,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3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