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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宝划拨、冻结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方晶,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南村212号。 被执行人谢春宝,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方晶,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南村212号。

被执行人谢春宝,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南村33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谢春宝的银行存款42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谢春宝的银行存款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