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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瑞琳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0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琳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寒,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兵。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2月11日经本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09-1号

申请执行湖南瑞琳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寒,总经理。

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兵。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672433元,利息83381元(以672433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暂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232元,案件执行费10200元,以上共计7772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72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