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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衡阳瑞锋冶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