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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被告某某、被告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20930元(利息计算截至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时止)。如被

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0000元,利息20930元(利息计算截至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时止)。如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则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曹某某所有的座落在耒阳市蔡子池马家园安居工程1-4-2号406室私有房产(产权证号为耒房权证蔡子池字第00009854号,建筑面积为117.21㎡)以偿还上述债务150000元借款,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额150000元的部分归被告曹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继续清偿。被告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对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借款本金4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14元,由被告耒阳市蔡伦服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红生

审 判 员  朱先荣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龙小莉

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龙小莉

附本判决生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二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