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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兰张盛张春林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712号 申请执行人宋艳兰。 申请执行人张盛,男,住所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春林。 委托代理人宋艳兰,亲友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黎镇宇,律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712号

申请执行人宋艳兰。

申请执行人张盛,男,住所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春林。

委托代理人宋艳兰,亲友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黎镇宇,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地址住址同上。

宋艳兰、张盛张春林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其他案由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天民未初字第000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艳兰、张盛、张春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艳兰、张盛、张春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史塘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艳兰、张盛、张春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