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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付与方连富、文春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二、原告陈某某因伤造成的误工费5910.52元(44.44元/天×133天)、护理费933.24元(44.44元/天×21天)、残疾赔偿金56676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计64819.76元,由被告方某某赔偿45373.83元(64819.76

二、原告陈某某因伤造成的误工费5910.52元(44.44元/天×133天)、护理费933.24元(44.44元/天×21天)、残疾赔偿金56676元、交通费5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计64819.76元,由被告方某某赔偿45373.83元(64819.76元×70%),余款原告自行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被告方某某应赔偿原告78853.71元,其中已支付10000元,余款68853.7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51元,被告方某某负担1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艾忠

审判员  聂荣先

审判员  王东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