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307元(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临商银行宏图支行,帐号:800001709005000000017),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存良 审 判 员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李明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