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韩明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307元(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临商银行宏图支行,帐号:800001709005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307元(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临商银行宏图支行,帐号:800001709005000000017),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存良

审 判 员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李明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