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世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应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陆世凤、王应华违法所得6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郭某甲、谢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柳 家 才 审判员 邹 彩 虹 审判员 关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卫琪(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