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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庆荣和定西市安定区葛家岔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任何情形,该协议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规定的基本要件,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以每亩150000元的标准对其被占用的8亩承包地进行补偿的请求,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庆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庆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晓东

审 判 员  张惠娇

人民陪审员  郭富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