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53号 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X区XX路XX号之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洪雪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柏金,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葛高燕,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柏金、葛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