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55号 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X区XX路XX号之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洪雪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永佳,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何惠明,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永佳、何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